3.人才购房补贴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购房的参照原《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海人社〔2020〕76号)执行完毕。2022年12月31日前已购房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