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修改为“年应纳税额在25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7-01-01 [9]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1998-06-12 [10]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于印发《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