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
【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颁布部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加函[2007]234号 【颁布时间】 2007-06-12 【实施时间】 2007-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副产品内销以及边角料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改)的...
十、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
十一、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域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 十二、区域内企业应当根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联合令〔2011〕12号 发布时间2011-07-19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固体废物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十、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
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