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
七、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特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
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7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