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省属单位人员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6〕64号 发布时间2016-07-15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展开全部内容 ...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7 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已经实施。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