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质量效果,提高党员干部塑造变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新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我们对《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