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 往期内容精选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拟对《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进行修订,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拟对《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进行修订,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
四、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十七)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更多消息敬请关注 热烈庆祝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被评选为省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四、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四、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