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和引导公民殡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公墓建设应当按照生态要求,公墓...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根据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为了规范公民丧葬活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该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公墓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原则,由省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公墓建设需生态化,强调园林化管理,要求墓区绿化覆盖率不断提高。乡村公益性...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墓地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是新形势下依法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