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