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吸痰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