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朱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820025.43元,并给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黄志国、吴桂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朱国强追偿。 如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