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b、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②、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 4、债的发生原因: 能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