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