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1.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23修正二) 冀人常[2010]30号 河北2023-05-30实施 2.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6修正) 冀人常[2010]30号 河北2016-09-22实施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冀人常[2010]30号 河北2011-01-01实施...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222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等有...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省、跨设区的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
(一)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二)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特别强调了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措施。首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等合作,制定全省重点水域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对于非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样需进行水功能区划,但需上报审批,并备案给上级部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强调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开发利用。省政府负责根据全省发展和水资源情况,统筹部署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以及水害防治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编制全省区域综合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和县级区域综合规划需依据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