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民一[2004]4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审判考虑因素:审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 1、同村与同村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 2、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经过审批同意的,有效 3、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审批,合同未实际 履行或无实际居住的,无效。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 则 审判考虑因素:审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 1、同村与同村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 2、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经过审批同意的,有效 3、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审批,合同未实际 履行或无实际居住的,无效...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补偿纠纷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调剂。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就一定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予以明确...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 则 审判考虑因素:审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 1、同村与同村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 2、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经过审批同意的,有效 3、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审批,合同未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