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 【答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
【259期】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早 安 ~今日财税小知识~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最美是重阳,美在一份思念,美在一份景致,美在一份孝心,美在一份诗酒情怀。 ~2020.10.25~ 💖Good Morning💖 ~今日财税小知识~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汽车租赁业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下载中税网通APP获取更多财税知识,也欢迎大家关注中税网通微信公众号、...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更多财税知识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开设的零基础会计上岗真账实训。
问: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增值税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版权属于税台网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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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设计:江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