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项继续由执行实施法官直接作出裁定。但考虑到原来通知中要求执行实施法官直接使用执行案号作出变更、追加裁定,容易与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执行裁定相混淆,从而容易发生不向当事人交代救济权利的问题。据此,本通知下发后执行实施法官作出...
2017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院作出《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738号),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后以执行案号直接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不再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等等。而到了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实践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有的法院由执行实施法官以执行案号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为统一实践做法,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现就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通知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73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实践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有的法院由执行实施法官以执行案号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