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