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
江苏省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及时、 有效地防范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 特大安全事故) 的发生, 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安办〔2006〕5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
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名称】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安办[2006]56号 【颁布时间】 2006-07-20 【实施时间】 2006-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197什么是编号?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