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1.06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苏人社规〔2020〕4号 主题类别 工伤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
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遵照执行意见规定,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2日...
摘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关键词:...
公苏人社规〔2020〕4 号政 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民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 人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苏 省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劳动合同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应优先履行集体合同标准条款 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合积〔2013〕18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合肥市...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06 【字号】苏人社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