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体系在《民法典》与《物权法》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其一,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之时,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其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是否适用于动产(固定)抵押权的情形。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后的裁判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民法典》上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而整理既往裁判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
动产并不因其上设立了抵押权而失其流通性,在抵押人转让动产抵押物予受让人之时,基于“nemo dat principle”(不能给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一古典法原则,受让人自是取得附抵押负担的所有权。如此,动产抵押权也就具有了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权可得实...
该条确立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其适用于动产抵押物转让时,尚须结合《民法典》中其他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也由此体现出与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的差异。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冬影在《...
该条确立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其适用于动产抵押物转让时,尚须结合《民法典》中其他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也由此体现出与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的差异。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冬影在《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一文中对我国动产抵押规则的演变及适...
内容提要:动产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6条仍具追及效力,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之时,仍可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而实现抵押权,但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免受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就特定化程度不高的动产而言,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亦受限制。就未登记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