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局: 根据1 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 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相似政策 [1]陕西省民政厅.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2-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5-01-21 政策解读 抱歉,暂无相关结果。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公政治[2005] 31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政治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现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 334 号)转发给你们。 经与民政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