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30日...
文号:桂价费〔2017〕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30日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