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因此,B选项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