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转让方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自然人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上税法的解读:1、如果股权转让方是外资企业,就属于非居民企业...
您好,关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部分,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换句话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