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民发〔2019〕4 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 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 号)以及省、市其他...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符合《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有关补助条件的,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助。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杭民发〔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1-17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补助养老服务资金补助 展开全部内容 ...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8〕32号),市里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
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