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以有生效行政决定改变原协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应指导当事人对于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五、意见阐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