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某借款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无条件换车的约定仅出现在《协议书》中,在彭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均没有体现,怀柔重型机械厂及福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退车协议》复印件中亦没有无条件换车的约定,因此...
第六十九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2002-04-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33号 内容: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