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原文及解读(非常重要!建议所有法律人、当事人认真学习、充分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无疑完善了民事执行中很多问题的法律依据,尤其对于各地法院新设立的“执行裁判庭”的审判实践提供了有力参考。就像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结合执行实践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规定比较,《变更、追加规定》取消了对承包、租赁分支机构的承包...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由第169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国坤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修订虽涉及条文较多,但主要是对“公民”“其他组织”“遗嘱执行人”等用词进行修订更新,无实质性变化,另外第十条删除了直接执行遗产的相关规定。 作者:鲜文 来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ID:qzzxlaw) ...
【审委会动态】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