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将商品房质量问题分成了三大类型:第一种所谓主休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商品房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楼体不稳定,包括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严重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