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 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 指的异议。 第...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 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 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公布日期:1998-07-08 施行日期:1998-07-08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07/08 法释〔1998〕15号 全文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其他相关规定条款: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法释(1998)15号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