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在相关调研报告中认为,组织、强迫卖淫罪基于较大社会危害及并非自愿获得收入等因素,应将所有收入定为犯罪所得,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中的犯罪所得,应为实际按比例提取费用。 【正文】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