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面积和人数计算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专有部分面积,已经登记的,按照不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称为业主的是()。A.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经入住的张
对司法解释全面正确的理解,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不断接近司法正义的必要保障。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
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4) 283 用手机听 1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发布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各方权益。解释内容涵盖了业主身份确认、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分、车位管理、住宅用途变更、业主权益保护、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公开信息请求等方面。根据解释,依法登记或根据相关法规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被视为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
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将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对司法解释全面正确的理解,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不断接近司法正义的必要保障。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