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在1981.01.27由最高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颁布时间 1981.01.27 实施时间 1981.01...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最近期间,本市郊县陆续发生有关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据了解,这些寺库、道观一般都早已停止宗教活动。房屋在城镇的,一般由转业僧、尼、道士及其家属居住;在农村的,都已由该寺庙、道观的转业僧、尼、道士于土改时集体或个人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目前有...
3.解放后已停止宗教活动的市区及城镇寺庙、道观和土改后才停止宗教活动的农村寺庙道观,僧尼已转业的,其原住的寺庙、道观房屋可继续使用,如转业僧、尼、道士已死亡,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仍可给予照顾,继续居住,但不得主张产权。 4.因生产建设确需征用寺庙、道观及其房地产进行拆建改建者,需经宗教事务局批准和同意后,按...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最近期间,本市郊县陆续发生有关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据了解,这些寺庙、道观一般都早已停止宗教活动。房屋在城镇的,一般由转业僧、尼、道士及其家属居住;在农村的,都已由该寺庙、道观的转业僧、尼、道士于土改时集体或个人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目前有些转...
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请示报告所提的处理意见。鉴于这类房屋产权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一定要认真执行宗教政策,妥善地处理好公私关系;必要时,应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作好工作。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