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行为人是利用其既有身份(如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实施上述行为。 ...
甲某的行为属于普通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中,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甲某的行为属于普通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中,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