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新政发〔2000〕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
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