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此规定弥补了实践中的法律漏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通过委派董事或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