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旨在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明确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规则,保护考生权益。修改内容如下:将第二条定义为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各类高校招生、研究生考试和自学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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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