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免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十三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都可以免納所得稅。如捐款、利息等收入。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繳營業稅及所得稅:如舉辦教育訓練活動、運動會等活動,並收取報名費或贊助費。承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