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行政责任:虽然直接针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条款不明确,但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此类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 民事责任:如果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环境污染造成居民健康受损,行为人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区级)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
①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②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③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④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