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9 8 6 年1 0 月 30 日 云政发[1986]155 号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 均应依照《条例》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由于您未指明具体的地区,因此无法提供特定地区的实施细则。然而,我可以向您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会在各地区的实施细则中得到进一步阐释。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