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