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城镇职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