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第16号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给地方政府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力,为纠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在执行过程中扩大的问题,早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已收回了省级地方政府的该项权力,16号令理所当然...
再则,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均可以不招标是不言而喻的,故第16号令删除原3号令第八条内容。2、关于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不属本规定涉及范围,故第16号令删除原3号令第九条内容。 【解读】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
2、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条仅是形式上将原3号令中第六条中的三项调整为两项,实质内容未发生变化。 16号令 原3号令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
一、16号令出台背景 原3号令在执行中逐步显现出适用范围过宽、标准偏低的问题。另外,各地一般都有自己的规定,规定了自己所在区域内的必招标工程的范围和规模,这样就使强制性招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效率下降,企业成本上升。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16号令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原国家计委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显现出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地方政府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降低了招标工作效率、增加了企业成本、加重了市场主...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