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万元,李某认股200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万元,均于公司成立前缴足。后四人共同编写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徐某等发起人共同筹备公司创立大...
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 000 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 万元,李某认股200 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 万元,均于公司成立前缴足。后四人共同编写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徐某等发起人共同筹备公...
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 000 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 万元,李某认股200 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 万元,均于公司成立前缴足。后四人共同编写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徐某等发起人共同筹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