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结束——©...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发文时间:2006-4-13实施时间:2006-12-1法规类型:行业规定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 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