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接受律师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律师重温誓词活动,可根据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