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
[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 程建设...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