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和调蓄设施。 A、生态城市;收集与排放 B、绿色城市;利用与保护 C、海绵城市;滞渗、净化、利用 D、智慧城市;监控与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A...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
• 按照《防洪法》第十八条规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发电、湖泊调蓄洪水的能力,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的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 • 按照《防洪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 ),以及防洪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灾害规律和上下...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
单选、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和调蓄设施。 A、生态城市;收集与排放 B、绿色城市;利用与保护 单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
第十六条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