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3]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我们对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3〕41号) 客服电话:020-83643307客服电话:022-83558910 全国客服1询价客服天津客服 扫码关注造价168服务号 扫码关注造价168订阅号 分享到: 欢迎您来到造价168...